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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證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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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電磁相容性指令介紹2014/30/EU
EMC電磁相容性指令介紹
2014/30/EU電磁相容性指令(EMC)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並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相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1.指令背景:
電磁相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於 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強制執行。歐盟委員會於2004年12月15日通過了新的電磁相容(EMC)指令2004/108/EC,新 EMC指令將於2007年7月20日開始實施,替代現行的EMC指令89/336/EEC,2016年4月更新為2014/30/EU以取代2004/108/EC,所以如有申請舊指令2004/108/EC者須更新為2014/30/EU。
2.指令範疇:
所有各種電動和電子器具或系統,以及含有電動和(或)電子元件的設備和裝置。這些器具、裝置或設備容易產生電磁擾動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類電磁擾動的影響。這個定義的範圍相當寬,從理論上講,它包括了從電磁驅動的玩具到大型的工業設備在內的所有設備器具。在該指令的附錄3
中所列的產品類別進一步確定了上述一般定義的具體範圍:
-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HouseholdWirelessandTVB);
-移動式無線電設備(MobileRadioEquipment);
-醫療和科學設備(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子設備(HouseholdEquipment);
-教學電子設備(Electronicrealia);
-無線電廣播和電視發射設備(R&TTE);
-工業製造設備(IndustrialEquipment);
-移動式無線電通訊和商業無線電話設備(MobileWirelessEquipment);
-資訊技術設備(ITE);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設備(AeronauticalandMaritimeMobileRadio);
-通訊網路設備和儀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一般燈具和螢光燈具(Lighting);
3、電磁相容性測試服務(EMC)
EMC電磁相容指令產品標準
工業產品須符合之電磁相容性指令相關標準
.EN 55011: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interfe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electrical device
·EN 50081-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emissions standard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EN 50082-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immunity standard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工業產品電磁相容性相關測試種類及依據標準
EMI/電磁干擾
·CE(Conducted Emission)/傳導放射測試:EN 55011
·RE(Radiated Emission)/輻射放射測試:EN 55011
EMS/電磁耐受性
·CS(Conducted Susceptibility)/傳導抗擾測試:EN 61000-4-6
·RS(Radiated Susceptibility)/輻射抗擾測試:EN 61000-4-3
·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靜電抗擾測試:EN 61000-4-2
·EFT/Burst(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快速暫態脈衝抗擾測試:EN 61000-4-4
·PFMF(Power frequency magnetic field)/電源頻率磁場抗擾測試:EN 61000-4-8
* Surge/雷擊突波抗擾測試:EN 61000-4-5
* PQF(Voltage dips, interruption and variation)/電壓瞬變抗擾測試:EN61000-4-11
*:僅供參考,非必要。
※ 其他產品之電磁相容性指令相關標準
·EN 55013:適用於廣播接收機及附屬設備
·EN 55014:適用於家用電器及可攜帶工具
·EN 55015:適用於燈具類產品
·EN 55022:適用於資訊類產品
4.EMC電磁相容指令申請方式
在說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將EMC定義如下:
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他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自己。
電磁干擾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 Emission):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輻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境影響的能力。
電磁耐受性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輻射放射性
※ 什麼設備需要符合電磁相容性指令?
依指令Article 2.1,EMC指令適用的物件,包含所有易於產生電磁干擾的設備,或是本身的功能易受電磁干擾所影響的設備。
EMC指令之附近三所列出之儀器、設備如下:
·家用無線電及電視接收器
·工業製造設備
·行動收音機
·行動收音機及商用行動電話機
·醫療及科學設備
·資訊科技設備
·一般電器及家用電器
·航空及航海用無線設備
·教育用電子設備
·電信網路及儀器
·電臺及電視發報機
·照明燈及螢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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