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86/EEC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個人防護裝置指令PPE介紹 EU/EC 89/686/EEC
CORR-2010
Corrigendum to Council Directive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 399 of 30 December
1989
修改號: 93/68/EEC; 93/95/EEC; 96/58/EEC
PPE是英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的
簡寫,即個人防護設備。主要用於保護雇員免受由於接觸化學輻射、電動設備、人力設備、機械設備或在一些危險工作場所而引起的嚴重的工傷或疾病。除了面罩、
安全玻璃、安全帽、安全鞋以外,個人防護設備包括了大量的呼吸防護設備、防護服。其中包括安全帽、護目鏡、聽覺保護器、安全手套、安全鞋、呼吸器和安全帶。
適用範圍:
個人保護設備(PPE) - “個人保護設備”是指:–用作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攜帶、以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的裝置或器具;–製造商為防止一種或潛在並存的多種危險、把幾種裝置或器具集中組合而成的單元;–為執行特殊活動而與個人非保護設備一起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攜帶、不論是否可拆分的組合個人保護裝置或器具;–個人保護設備(PPE)實現其功能的基本的可互換部件或者該設備專用的可互換部件。
不 適用範圍:
–與本指令在有關貨物投放市場、自由流通和安全上宗旨相同的另一指令中涉及的個人保護設備(PPE);–為武裝部隊使用或用於維護法律和秩序而專門設計制
造的個人保護設備(PPE),如頭盔、盾牌等;–自衛用個人保護設備(PPE),如噴霧罐、個人防身武器等;–供個人用而設計製造的個人保護設備
(PPE),用來克服:–惡劣的氣候條件(帽類、季節性服裝、鞋類、傘類等),–潮濕和水(洗碗手套等),–熱(手套等);–供船舶或飛機上乘員保護或救
助用、並非一直穿著的個人保護設備(PPE)。
基本要求: 個人保護設備(PPE)必須滿足89/686/EEC指令附錄Ⅱ規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實施日期: 1992-7-1
過渡日期: 1995-6-30
加貼CE標誌: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記的根據的符合性評定:–對於簡單設計(第8.3條)的個人保護設備(PPE),製造商聲明(模式A);–對於其他情況,應涉及公告機構。
幫助服務區
若您需要任何幫助,可以通過幾下方式與我司取得聯繫,我們會儘快為提供準確、周到的服務,感謝您的訪問,建議收藏此頁內容。
服務專線:04-26153935 CE專線:04-23806957
傳真:04-26154055
mail: info@avtce.com.tw
針對歐盟機械產品CE認證、電器安規CE認證、EMC
CE認證、醫療CE認證、壓力設備CE認證、建築設備CE認證、個人防護CE認證、體外醫療設備CE認證、燃燒器具CE認證..等CE諮詢服務及核發CE證書。
針對ISO體系ISO 9001 、ISO 2200、ISO 13485..各項ISO諮詢輔導驗證。
針對全球各國認證俄羅斯GOST認證、美國FCC認證、FDA認證、中國CCC認證..等諮詢輔導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