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權威認證ECM歐盟編號1282證書
壓力設備PED指令介紹2014/68/EU
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68/EU
(97/23/EC)是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錶、閥件、安全閥、空氣櫃、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適用認證範圍:
最大承受壓力高於0.5巴的壓力設備及元件。
“壓力設備”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壓力部件。
PED適用於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33國。
高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元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符合設計、製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式
l 貼附CE標誌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元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製造
l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誌)
PED範疇的所有承壓設備均必須強制性的滿足基本安全要求:
(1)設計:設計承壓設備時必須考慮與預期使用相關的所有因素,確保承壓設備在整個預期壽命內的安全。必須用綜合的方法加入相應的安全係數,針對所有相關的失效模式,考慮足夠的安全裕量。
對足夠強度的設計與計算方法,確保安全處理和操作,檢驗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蝕和其他化學侵蝕,磨損,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許範圍時的保護,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災提出了相應要求。
(2)永久性連接(焊接):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根據合適的工藝規程來完成。對於II、III和IV類承壓設備,工藝規程和人員必須由授權機構或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准。
(3)無損檢測:承壓設備永久性連接(焊接)的無損檢測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執行。對於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其無損檢測人員必須由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准。
(4)最終評定;承壓設備必須通過目測評估和對相關檔檢查的最終檢驗。最終評定必須包括壓力試驗,試驗壓力必須符合規定數值。
(5)材料:製造承壓設備的材料必須勝任其預期的壽命。製造商必須在其技術檔中,說明採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規範的要點:1)採用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2)採用按第11章,取得歐洲批准的承壓設備材料;3)採用進行專門評定的材料;對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材料的專門評定必須由授權機構進行。
(6)
定量要求:1)許用應力:如對包括正火(正火軋製)鋼在內的鐵素體鋼(不包括細晶粒鋼和特殊熱處理鋼),不得超過2/3計算溫度下的屈服極限和5/12的
20℃下強度極限下限;2)接頭係數:對設備進行破壞性試驗和無損檢測證實所有接頭均無明顯缺陷時為1;對設備進行隨機無損檢測為0.85;對設備只進行
外表檢查而不作無損檢測時為0.7;3)限壓裝置: 暫態的壓力彼動必須保持在最大許用壓力的10%以內;
4)水壓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根據承壓設備服務中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考慮最大許用壓力和最大許用溫度相應乘以係數1.25或最大許用壓力乘以係數
1.43,取兩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過20℃且不超過最低預定操作溫度下作拉伸試驗,斷裂後其延伸率不小於14%,且其ISO夏比V形試樣的衝擊破壞能量不低於27J。
PED符合性評定
符合性評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式適用於第I~IV類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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